最高法院里程碑式判决:“关系”进入新西兰司法体系
众所周知,新西兰华人在房地产开发和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土地开发、房屋建筑、销售等全流程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众所周知,新西兰华人在房地产开发和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土地开发、房屋建筑、销售等全流程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近日,华人间的一桩普通的商业纠纷还引起了新西兰司法界关于中国文化和商业习惯的大讨论。最高法院更是根据他们的商业纠纷和法庭思辨,将中国文化、“关系”元素以及华人的商业习惯写进了判决书——这可谓是新西兰华人文化在司法体系的一个里程碑。
案由
郑先生和邓先生是新西兰建筑行业堪称翘楚的两位大佬级人物:郑先生是房地产开发商,邓先生的职业背景是项目经理和土地开发,二人的工作关系(Working Relationship)从上世纪90
年代开始建立。
2004年,邓先生在郑先生介入的一些开发项目中,购得一些产权性质的权益。而这些项目最初是由别的个体(Individuals)介入,而非邓、郑两位先生,因此我们将这些”别的个体”称作“初始团队”。
在初始团队介入的项目中,有一个项目是位于Bella.Vista Drive的11块地的购买和开发。当时,初始团队成员正处于拆档、解散中。郑先生和邓先生介入后,又引入一位Jiang姓先生共同合作。这部分合作,统称为“Bella.Vista协议”,这份协议是用中文起草,并于2008年4月签订的。协议的合同主体分为两大类:(a)与邓、郑两个人的公司相关的一个新公司,直译为“东方建筑集团”,占60%股份;(b)Jiang先生占40%股份。一套内部的财会记录则成为了本案的另一个中心点。这套记录的起点是2010年3月31日的一份记录原项目“初始团队”解散时财务状况的文件。之后,内部以一个月两次做帐记录了郑先生和邓先生两人之间合作的商业往来。2015年,郑先生和邓先生之间的商业合作开始出现问题。五月份,双方同意分开。关于解散的谈判和讨论内容,记录在一份“解散原则”协议上。
本案的法律问题焦点是,2010至2015年间,郑先生和邓先生之间的业务合作属于什么性质?在郑先生看来,从2010年3月开始,他和邓先生两人之间为合伙人(Partners)关系,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而这些商业活动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就”Bella Vista协议”的合同主体而言,他们共同/集体和Jiang先生合作。邓先生则认为,他们之间没有一个“纵览全局的合伙人法律关系”(Overarching Partnership);而他们的合作,是通过相关公司、两个人在相关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比例,以及各公司的往来账目来进行的。
判决
新西兰法院系统分为四级,分别为最高法院(Supre me Court)、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高等法院(High.Court)和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一般情况下,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具有一审管辖权;上诉法院具有二审管辖权,一般也是终审法院;最高法院则对特定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终审。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所有法
院具有法律约束力。
高等法院判邓先生胜诉,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合伙人关系;上诉法院驳回高等法院判决,认为他们之间是合伙人关系。邓先生上诉到最高法院。从上诉法院上诉到最高法院,需要事先经过最高法院批准。这是邓先生上诉到最高法院要过的第一关。他的律师团队必须向最高法院提供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最高法院会做出决定,并给出判决理由。
最高法院批准了邓先生的上诉请求。在批准上诉请求的判决中,列出在最高法院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上诉法院判定邓、郑之间是合伙人关系,这种判决是正确的吗?”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共同一致决定驳回邓先生上诉请求。判定邓、郑之间为合伙人关系。
判决依据
解读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综合以下几个要点:
- 证据显示,就Bella Vista项目而言,邓郑两人是各自以个人身份参与的合伙人关系,而相关的公司实际上成为了他们行使职能的指定身份(Nominee)。2010年3月31日文件记录了初始团队解散到合伙人关系成立,合伙人关系从2010年4月1日开始。
- 一个月两次的财务报告依据相关公司的营业状况做出,并基于一个共识,即相关利润由两人均分。
- “解散原则”协议还记录了两个人之间的一段对话,从对话中可以推断,两个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并不依据相关公司来决定或解释。
- 2008年4月份开始,就Bella Vista项目而言,他们之间是合伙人关系(总体项目中持60%份额)。从2010年4月1日开始,他们之间的合伙人关系延伸和扩展到两个人合作的所有项目。
“关系”元素
最高法院判决中,还对中国文化中的“关系”概念进行了解读:“关系”是一个具有多层含义的复杂概念,可以理解为人际关系、社会资源及个体在社会不同层面的各类人脉关系,而这些关系在商业往来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应用。
就华人的商贸习惯和行为而言,“华人做生意时较少使用正式合同”(Chinese people are less likely to conduct business using a formal contract),而更倾向于通过“握手”之类的意思表示,达到成交效果。"“因为书面合同会被视作交易证据,显得彼此反倒不信任了”(…because written contracts are perceived as evidence for transactions and appear “distrusting”) 因此,本案的另一大特点是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书面协议,反而有很多口头协议及短信/微信往来。因此,法庭决定将这些非书面记录作为取证的一个渠道,通过对其的分析和推断得到了结论。
指导意见
最高法院判决后,还给出了以下几点指导意见:
- 当事人的文化背景与主审法官的文化背景不同,这一类案子在新西兰会越来越多,法官们要谨慎对待。
- 面对这些不同的文化背景及个案,法官们熟悉的取证和分析方法(正常/通常的方法)或许不能奏效,因为在某一个文化背景下正常的商业行为在另一个背景下或许变得不正常。
- 就这些个案而言,取决于当事人和他们的专家证人,就他们的社会文化背景解释相关行为。他们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商贸或其他关系),需要依据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和商贸文化进行解释。
- 《证据法2006》关于专家作证和其他的条款依旧。这些条款可以使法官们考量信息准确性及来源(第128条);对具依赖性和公信力的出版物、论文、专业意见,可采纳为证据。
- 对来自同一种族和文化背景的人们,不可视作一个共同群落(Homogenous),以免以偏概全和俗套成见(Stereotyping)。
结语
据2018年人口普查,在新西兰有160多个不同的族裔,且大多都居住在奥克兰。可以说,奥克兰的不同族裔和文化社区,比纽约、伦敦和旧金山还复杂和多元。在新西兰上百年的司法历史长河中,华人的面孔在不同时代、不同层面都出现过。但新西兰最高法院将中国文化和华人的独特商贸习惯及人际关系作为一个判决依据,这是第一次!邓、郑两位先生,各自都花了不菲的律师费,他们以自己不同的方式,对新西兰的判例法(抑或整个普通法系)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