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英文先驱报报道,奥克兰房产中介Shalendra Goundar因“严重不称职与严重疏忽行为”,受到了房地产经纪人纪律仲裁庭(the Real Estate Agents Disciplinary Tribunal)的处罚,当事人被吊销三个月的执照,并罚款2500新西兰元。
Shalendra Goundar是Century 21 Papatoetoe分公司经理,在向买家Khulbushan Joshi和Jeevan Joshi出售两处方式房产时,并未如实告知他们可以寻求独立法律建议的权利。
仲裁庭在最终判决参考了Goundar在2015年的另一笔违规行为记录,认为这次并不是一次孤立事件。针对其对房地产经纪人法案(Real Estate Agents Act)中持牌人基本义务的违反,判处Goundar三个月停牌处罚以及2500新西兰元的罚款,并需接受进一步的培训。
大多数人在购买和出售房产时,都会通过房产中介进行操作。因为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且了解各地市场行情,会运用各种营销策略帮助客户进行房产相关买卖。
然而客户也需要擦亮双眼,对中介可能会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有所了解。
2008年的房地产代理法(Real Estate Agents Act 2008)中,引入了全新的针对中介违规行为的投诉制度,旨在为各方提供透明公平的程序。
投诉内容中需指名当事人员、投诉内容以及所采取的解决措施,并提供相应文件证据。
所有的房产经纪人都必须有投诉处理应对方案,如果客户不能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则可以根据房地产代理法案要求房地产经纪监管局(the Real Estate Agents Authority)介入。
其他的消费者保护措施还有1986年“公平交易法”和1993年“消费者保护法”。
除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外,任何房地产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职业操守和客户服务守则(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Client Care)”。如果有人违反法律,或者未达到守则规定的标准,就有可能构成不满意行为或不当行为,取决于案例具体情况:
不满意行为(Unsatisfactory conduct):
不当行为(Misconduct)
接受申诉的投诉评估委员会(Complaints Assessment Committee)对违规中介可以做出的判决包括:
如果事态进一步发展,投诉将被提交至房地产经纪人纪律仲裁庭(Real Estate Agents Disciplinary Tribunal),它是一个由司法部管理的独立机构。
它可以做出比投诉评估委员会更高权限的处罚,其中包括:
延伸阅读
Real Estate Agents Act Rules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