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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反洗钱制度下金融机构的义务
自新西兰的《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
(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于2013年全面进入实施后,
两家奥克兰的华人金融公司因为违反反洗钱法的义务,首当其冲被监管机构内政部(DIA)起诉并受到严厉处罚。反洗钱法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壁垒,增加了运营成本,也挑战着客户的隐私权。在当前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下,企业既要满足合规要求,又要发展生产力,同时还要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编辑林筑图为 Shutterstock提供成立于1989年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是目前全球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反洗钱组织,是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标准制定者。FATF于1990年首次发布2012年最近更新的关于反洗钱的《40条建议》(The 40 Recommendations)是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著名的指导性文件,对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目前FATF已经拥有39个成员,
包括37个国家以及2个区域组织,中国与新西兰都是成员国。2019年7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法律部总干事刘向民将接替美国轮值主席Marshall Bi l l i ng slea,担任新一任的轮值主席。相信新西兰与中国接下来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也会更为紧密。
FATF的《40条建议》不仅敦促各国政府要采取适当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还提出了对违反反洗钱法律义务的个人,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采取民事、刑事、行政措施等惩罚手段。同时FATF要求这些惩罚手段应当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或特定的非金融业务及专业领域,也应该适用于作为公司责任人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新西兰于2009年出台了《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该法规于2013年6月30日起全面开始实施,第一阶段主要针对银行、赌场以及金融服务行业;2018年7月,该法规进入了第二阶段,提供特定法律服务的律师、房地产交易律师、提供信托服务和公司服务的行业、会计、房地产经纪、高价值商品交易行业以及体育与赛马博彩行业都被纳入了法规的范围内。2019年7月16日,新西兰的监管机构之一内政部( DIA)公开警告了大型跨国服务式办公室出租提供商雷格斯(Regus),指出Regus在提供信托服务和公司服务时,没有尽到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义务、没有保留交易记录,也没有实施和维护与其业务风险评估相适应的反洗钱合规程序。
与此同时,新西兰在反洗钱方面的案例法也有了发展。已有的两个案例中被起诉的都是奥克兰的华人金融公司,两家公司都被判处了巨额的罚款。
新西兰史上首个反洗钱案例于2017年9月28日宣判,罚金为529万新西兰元。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没有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没有保留交易记录、没有报告可疑交易等;此外,该公司的董事在接受内政部的调查过程中做出误导性陈述的行为加重了罚金的力度,也导致这名董事被禁止从事金融类业务。
随后在2018年8月,法庭判决该名董事的洗钱罪名成立,判处6个月的社区监禁以及200小时的社区服务。
新西兰有三个并行的监管机构。首先是储备银行(RBNZ),管辖银行业、保险业以及非银行存款接收人;
其次是金融市场监管局(FMA),管辖金融衍生产品发行、
托管人、众筹平台、金融顾问、管理投资计划经理人、点对点借贷、全权委托投资管理服务、持牌基金监管人和证券发行人;第三个机构是内政部(DIA),管辖赌场以及不受RBNZ与FMA管辖的其他金融机构与行业。因此绝大部分公司的监管机构为DIA。这三个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指导文件。
FATF的成员国基本都在FATF的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合自己国家特色的调整。

总体而言,各国的报告主体机构在反洗钱领域的法律义务有:
实施防御措施,包括反洗钱合规程序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程序来规避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风设立有效的“知晓客户(KYC)”的程序,根据法律的要求,采取简化型尽职调查(SCDD)、标准型尽职调查(CDD)、加强型尽职调查(ECDD)以及持续型尽职调查(OCDD);
至少任命一名合规专员来协调和监控合规情况;
对公司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对交易进行监控并在法定期间内保留相关记录;
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家机关报告可疑的交易与活动;
对风险评估及反洗钱合规程序进行独立的审计。
除了以上所述的义务,新西兰的反洗钱法律制度还要求报告主体机构:
提交法定交易报告(PTR),国内的10,000新西兰元及以上的现金交易,和国际汇款1,000新西兰元及以上的交易,都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汇报给金融情报机构(FIU);
建立充分有效的程序、政策和内部控制,对高级管理人员、合规专员以及其他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雇员进行审核;
建立内部程序,对作为政治敏感人物的客户采取特定措施;
对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客户,依据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2013身份验证实施规范》(IVCOP),建立特殊处理程序。
在当前的环境下,在保证生产力的同时达到合规的要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然而被内政部公开警告过的那些企业以及这两个反洗钱法的案例都警示我们,无视合规的重要性可能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市场有利,长此以往却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伤害。
反洗钱法要求每一个报告主体机构都必须建立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内部程序,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对客户进行与其风险级别相适应的尽职调查。简化型尽职调查通常只需要简单地验证该客户代理人的名字、生日以及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就可以了,但是简化型尽职调查只适用于客户是上市公司或者政府部门等法条有明确规定的极少数情况。加强型尽职调查的适用也是由法条明确规定的,比如客户是信托基金或者政治敏感人物等,又或者这个客户交易金额巨大却难以解释资金合理合法的用途等。这类情况下,客户就会被额外要求提供资金或资产来源证明。而大部分客户,所适用的都是标准型尽职调查。
持续型尽职调查则适用于所有客户。
新西兰反洗钱法律制度下的尽职调查,其核心是对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认定以及身份验证。作为报告主体机构,必须对其客户、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以及客户的代理人进行身份验证。新西兰的反洗钱法律制度目前只有不到10年的历史,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领域。对报告主体机构来说,必须遵循上述文中所提及的各种法定义务,否则就有被警告甚至起诉的风险。对于客户而言,则需要遵循反洗钱法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否则可能会导致报告主体机构无法为您提供服务。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首席合规官Christina Wang自2012年起一直在新西兰金融市场从事合规工作。她是国际公认反洗钱师(CAMS),国际公认反洗钱审计师(CAMS-Audit)以及GRC Institute合规风控专业人员(CCRP), 她的白皮书被公认反洗钱师协会(ACAMS)
发表。她拥有奥克兰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并持有新西兰及中国两国的律师执
出版:逸居新西兰 YIJU NZ。文章作者与资料出处按原刊保留。
来源:逸居杂志 · 第 12 期,原刊第 46–49 页。网页版本调整了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