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居杂志 · 第 3 期

购房百科

房产税务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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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从 2011年 4月1日起,大多数在GST注册人士之间的土地(和建筑)交易是不需要缴纳GST的,这被称作土地交易“强制零税率”(Compulsory Zero-Rating ,CZR)

要实现土地交易的“强制零税率”,需要确保满足三个条件:

1

买卖双方都是GST注册人士我们特别推荐的做法是:

2

用于交易的土地必须是房东的纳税活动的一部分

3

买家必须将全部或是部分土地用作他们纳税活动的一部分如果你是一个GST注册的卖家,你必须确保所有的交易都加上GST,无论你多么确定某项交易可能无需交税。

作为一个买家,你需要在签订土地购买合同前,确认卖家和土地的GST状况。

案例一

我们拿已经注册GST的开发商拍卖他们的物业来举例,假设一套房产的拍卖价格为$80万(含GST),

如果买家也是注册过G S T 的人士,那么这宗交易就是“零税率”

(CZR)的。但卖家最终卖给没有注册GST的人士的则需支付GST。

比如买家并没有注册GST,如果拍卖价最终价是$80万的话,卖家就必须得支付税务局这$80万当中包含的GST,也就是$10.4348万。

实际上,对于拍卖最终价格来说,

买家是否是GST注册人将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因为你是GST注册人士,你将比没有注册GST的买家多支付了十万多。

结论

案例二

如果一个注册了GST的卖家A将土地销售给了同样是注册了GST的买家B,而这个买家B最终确实将购买的土地用于了纳税活动中,则交易必须是“零税率”

的。

买家B在购买物业时的出价是基于他认为可以把GST退回,所以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买下物业。当买家B认识到因为“零税率”而无法将此次交易的GST退回时,在交割前,买家指定了没有注册GST的相关人士C来完成物业的交割手续,以期待从这个相关人员C处重新购入以达到退回GST的目的。

在整个交易完成之后,卖家A肯定是避免不了需要向IRD纳税,但买家C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商业实质, 税务局在评估买家B的纳税金额时会跳过C而仍以“零税率”执行。最终买家B无法把GST退回。也就是说他的出价多出了GST这部分。原本可以是盈利可观的交易变成了微利或亏本的行为。

在房屋的销售合同里面,买卖双方都要求确保完整填写schedule 2里面的GST信息,因为哪怕是细微的差错,影响都是巨大且立竿见影的,其直接影响到CZR交易中15%的现金流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利润。

因此,细心规划、密切关注合同细节是至关重要的。

建议:大宗交易的合同请专业人士把关为好。

出版:逸居新西兰 YIJU NZ。文章作者与资料出处按原刊保留。

来源:逸居杂志 · 第 3 期,原刊第 45 页。网页版本调整了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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